劳动争议裁终局规定用法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调解仲裁法将一裁终局引入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突破了现行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二审的固定模式。该法对一裁终局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对于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的救济途径,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等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外,第四十九条还规定了对于法院撤销终局裁决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诉讼,不再区别对待。

  然而,由于立法的原则和模糊,导致一裁终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下文结合这些问题,针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的理解与适用作一梳理,以期最大限度地探求立法意图,正确适用一裁终局。

  一、判断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是以当事人仲裁请求数额为依据还是以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数额为依据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只是以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作为认定一裁终局标准的限制条件,但并没有明确判断依据是以劳动者仲裁请求数额为依据还是以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数额为依据,因而司法实践认识不一。有的地方以劳动者仲裁请求数额为判断依据,有的则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的数额为判断依据。

  笔者认为,无论以哪种方式作为判断依据,对案件处理的仲裁程序都是一样的,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考虑到立法者是为了将小额标的纳入一裁终局,便于快速处理的立法目的,笔者倾向于以劳动者仲裁申请时的数额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依据,这样有利于防止劳动者漫天要价,滥用诉权,也更方便仲裁机构进行判断,还符合普通群众的直观理解。如果以仲裁裁决数额为准,则无法解决仲裁委员会因计算错误而作出错误裁决的情况,容易剥夺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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