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程序

劳动仲裁2018-11-28才子老师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参与人:

  (3)宣布仲裁庭纪律。

  1、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拍照及进行其它妨碍庭审的活动。如携带移动通信工具的,请予关机。

  2、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辩论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主持下,围绕争议要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对申诉人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理区域,不准发言和提问。

  5、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首席仲裁员可于通知开庭时间的30分钟后宣布休庭。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如被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决处理。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

  (1)宣布开庭。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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