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不给职工缴社险是违法行为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3日,小李入职到我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专职会计工作。当时小李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小李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但此份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16年6月,小李在公司正常工作时不慎受伤,入院治疗后共计花费5000多元的医疗费。后小李找到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按照工伤待遇补偿自己的损失,并为自己补缴社会保险。而单位表示劳动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单位无需给小李缴纳任何保险,更不会同意按照工伤待遇支付小李医疗费等费用。无奈之下,小李只好向本市某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为自己做工伤认定,并要求单位为他补缴保险。

  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做出裁决:单位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中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属违法,该条款应认定无效。单位应为小李补缴从入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的社会保险。同时告知小李,工伤认定应去工伤保险部门进行申请。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程正芳律师认为:本案首先应明确的是,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是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为职工申报工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为小李申报工伤,小李自己能申请工伤认定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单位没有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等均可提出申请,这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权利。

  据此,本案中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为小李申请工伤认定,小李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一级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中的工伤保险部门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而非到区仲裁委申请。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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