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精神,结合当前教育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教育公平;坚持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果;坚持稳中求进,完善招生制度设计,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1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儿童入学政策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以及乱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