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简介
2017年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多项关系到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具体优惠条款。如"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新修订条例增加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退役后享受复工复职等有关待遇的规定,并明确"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对残疾军人本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同烈士子女一样享受优惠待遇;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等。新条例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享受优待。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补助翻倍定期抚恤金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2017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按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发给40、20、1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订中,首次明确了抚恤补助标准的基本依据,事实上等于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初级士官与义务兵可以评定病残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可获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执行时间】:20110801
【政策性质】:军人优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