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中小学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形成,保护力度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中小学安全工作仍存在着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防控意识不强,事故处理能力不适应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安全防控工作,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办法》,旨在督促地方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
2.制定《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意义重大。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细化,是督促各地贯彻中央关于学校安全防控工作总体要求的有效抓手。二是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工作的重要保障,使督导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升政府依法治国做好中小学安全防控工作的水平。三是促进政府工作公开透明的有力工具,通过督导结果的公开,督导报告的社会公示,保障公众对学校安全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有利于政府执政公信力的提升。
3.专项督导是如何组织实施的?
答:《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4.实施专项督导,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开展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统一领导。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二是注重实效。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三是公开透明。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