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提出“国家实行督学制度”,明确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对其履行督学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教育督导条例》颁发后,各地积极落实,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据初步调查,全国现有专职督学约1.76万人、兼职督学约10.38万人,一支数量充足的专兼职督学队伍已经建立起来。
随着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对新形势下的督学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督学管理中,严格督学聘任和考核,强化督学监管和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热爱教育督导事业的高水平督学队伍。
为此,我们在总结全国各地督学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出台了《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各地加强督学管理,全面提高督学队伍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
2.问:《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7章31条,包括总则、聘任、责权、监管、培训、考核和附则等。
督学聘任方面。《办法》在《教育督导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督学还应达到的3个要求,并要求督学聘任按照推荐—审核—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
督学责权方面。《办法》强调督学应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细化了督学应履行的6项职责和可行使的5项权力,对督学开展工作的条件保障提出明确要求。
督学监管方面。《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的4个方面进行管理,并要求督学开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督学培训方面。《办法》主要明确了督学培训6个方面内容,同时对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培训、督学应接受培训及培训的学时数作出要求。
督学考核方面。《办法》明确了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