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制度,确保高等职业院校充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国务院教育督导办研究制定了《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国务院教育督导办负责人今天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评估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结果导向和可操作性”要求,《暂行办法》中明确了涉及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基础能力、“双师”队伍建设、专业人才培养、学生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等5个方面的评估内容,共20项指标。
办学基础能力方面,主要考察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学条件。“双师”队伍建设方面,主要考察学校教师结构与“双师型”教师配备。专业人才培养方面,主要考察学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校内外实践教学及校企合作情况。学生发展方面,主要考察学校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和就业情况。社会服务能力方面,主要考察学校专业设置,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满足政府购买服务情况。上述内容综合在一起,基本可以反映出高职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水平。
记者:评估工作将如何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办统一部署,采取“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方式进行。学校依据评估内容和指标撰写完成自评报告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登录指定网址,组织完成相关数据表格与调查问卷的填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从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获取学校填报的数据信息,结合学校自评报告,分析撰写完成省级评估报告并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将按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基于学校相关数据信息和省级评估报告,建立数据模型,运用测量工具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国家评估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由于学校填报的数据是评估高职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学校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暂行办法》要求学校认真、准确地填写。如发现编造虚假信息和瞒报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记者:此项评估有哪些新特点?
答:与以往的高等职业院校评估相比,此项评估在评估主体、评估方式及结果运用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