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参保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政府补贴资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