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

计划生育2018-08-18李一老师

2017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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