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重点解决了我省原《条例》与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一致的问题。
将单独两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两孩政策
《条例》将单独两孩政策调整为全面两孩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明确了夫妻在两孩以内的生育自主权。
修改再生育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点照顾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稳定、和谐。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
调整再生育审批权
将再生育审批权由县、市级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实现放管结合,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要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针对我省一些单位落实奖励政策不力的情况,增加一条,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完善奖励措施删除晚婚晚育的规定
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取消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因此,我省也删除了条例中晚婚晚育的规定。
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修改后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也就是说: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以鼓励按政策生育。修改后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