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

惠民政策2018-07-10王华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区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低保(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调查、审核、审批程序,根据民政部《低保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低保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和《潮州市城乡居(村)民低保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乡居(村)民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村)民低保标准的,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村)民低保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差额救助、分类施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政府保障、社会帮扶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社会救助体系。

第四条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居(村)民低保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办事处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城乡居(村)民低保的相关工作。

区财政、发展和改革、统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金融、工商、交通运输、地税、教育、残联、工会及保险、证券监管部门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低保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区民政局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会同区财政局拟定低保标准,组织落实低保工作,并定期向区委、区管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各办事处开展低保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级年度低保资金;

(四)负责本级年度低保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五)负责实施低保制度计算和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七)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批,保障金额的确定及保障资金的发放;

(八)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六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协助区民政局实施低保制度,会同区民政局拟定低保标准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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