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

惠民政策2018-07-09三水老师

一、《通知》出台背景
4月28日,广东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12条规定: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公布一个月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汇集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起草了有关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文件,并由市民政局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印发。
二、《通知》有关标准及说明
(一)城乡低保标准
2018年,我市低保标准按省公布的二类地区最低标准800元/人·月执行(我市属三类地区,三类地区最低标准为700元/人·月),执行这一标准与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总体目标相适应。


补差标准按高于三类地区、低于二类地区标准执行,即农村低保人均补差不低于430元/人·月,城镇不得低于530元/人·月。考虑我市发展水平与佛山、东莞等市还存在一定差距,上述补差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分为农村特困人员(即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特困人员(即城镇“三无”人员)。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为1280元/人·月。省府[2016]147号文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按我市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800元/人·月计算,我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不低于1280元/人·月。
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订为1750元/人·月。参考惠府[2014]70号文规定的相关标准自然增长幅度(约8%),订2018年我市城镇特困人员(即城镇“三无”人员)标准按2017年标准1620元/人·月提高8%至1750元/人·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照料护理标准订为不低于130元/人·月,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及服务需求,统筹使用。
(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
2018年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为1620元/人·月。《广东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18年至2020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9号)规定:2018年集中供养孤儿最低保障标准为1560元/人·月,散居孤儿最低保障标准为950元/人·月。参考惠府[2014]70号文规定的相关标准自然增长幅度(约8%),订2018年我市孤儿生活养育标准按2017年标准1500元/人·月提高8%至1620元/人·月。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标准为189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2520元/人·年。此两项标准按《广东省财政厅 民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起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补助标准的通知》(粤财社[2018]11号)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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