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

惠民政策2018-06-30王新老师

从马鞍山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日,该市新修订并出台《马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立足马鞍山市情,更加关注了特殊困难群体,提出了量化城乡低保标准等一系列操作性较强、务实有效的创新政策,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进一步落实低保制度托底保障功能。

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兜底

新《办法》规定,将成年无业依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将符合相关条件的群众,给予兜底保障。

新《办法》要求,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马鞍山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该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各县区民政部门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量化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相衔接

在保障标准上,新《办法》低保标准进行量化,规定城市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可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

并且,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低保标准按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比例逐步趋于统一。

新《办法》同时提出,农村低保标准应与扶贫标准相衔接,要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新《办法》明确规定,每年6月底之前,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从当年7月开始按公布的新标准实行。低保标准调整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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