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二)实行属地管理;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
(六)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要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履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镇(街道)人民政府委托做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6个月、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居民,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对于同一户籍家庭具有多种情形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省辖市为单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当地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相应增长,原则上城市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农村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