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

惠民政策2018-06-26李一老师

根据市政府《低保群体全面核查认定实施方案》(朝政办发【2014】26号)要求,结合《朝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低保核查认定程序

低保核查认定工作依照现有低保家庭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农村村民组小组评议(由村民组长、党小组长、中心户长组成评议小组)→乡镇(街道)入户核查→村(社区)民主评议(由村或社区委员、党员、退休老干部、包村干部、乡镇街道入户核查人员组成评议小组)→乡镇(街道)初审→县(市)区民政局入户抽查并审批→全市统一按新的低保标准发放救助金的程序进行。  

二、低保申办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驻户口。农转非或者外(市)县迁入日期不满3年的不予救助;国营农场居民按照农村低保救助。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低保边缘户标准。具体为:城市低保城区412元/人/月,县城368元/人/月,农村非农业对应同步执行;农村低保2630元/人/年;低保边缘户标准按照低保标准上浮20%计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3、义务兵服兵役人员;军校学生和研究生在读人员。

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1、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类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病残人员,按照当地保障标准全额救助。

困难家庭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倍当地低保标准、房屋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农村住房情况参照农村低保由评议小组评审),其他条件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场所所在地县民政局和宗教局,共同认定宗教场所的生活水平,按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差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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