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失业保险关于失业金领取标准和金额计算方法

惠民政策2018-06-06王华老师

失业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清远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清远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清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办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5.若申请回户籍所在地领取,需提供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失业金也需提供非本省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单位停保后,即可办理

上班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00,冬季8:30-12:00,14:30-17:30

办理地址

1.市社保局待遇科(清远市新城鹿鸣路2号一楼)

2.参保地社保局待遇计发科(股)。

咨询电话:336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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