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安1月20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对部分符合条件,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
据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前不久下发的通知,此次养老补助发放范围是: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
陕西省将对上述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区),由中央财政负担;未纳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市政府决定)。
据陕西省教育厅有关人士介绍,目前,陕西的代课人员主要分布在农村中小学,具体人数目前正在统计中。给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是陕西省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的一项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管理的通知》,陕西省要求各地在2012年前妥善清退完全省所有公办中小学的代课人员。清退工作仍按照“谁聘用、谁清退、谁补偿、谁做工作”的原则执行。在妥善清退代课人员的同时,对于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代课人员,且符合所报岗位条件,可参加本县(区)公开招聘教师考试,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