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重庆乡村医生补助新标准

惠民政策2018-09-05李天扬老师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发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精神,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健康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市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到市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

按照“区县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及服务年限认定。

(一)身份认定

1.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之一;

2.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档案记载的。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人员,均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经无利益关系的本村或邻村同期乡村医生、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期工作人员、原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期干部至少3人以上证实,并在本乡镇(街道)和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

(二)服务年限认定

服务年限认定范围为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期间,且连续服务满1年(含1年)以上,不同时段、不同村卫生室服务的实际时间可以累加,累计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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