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政府确定今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此次提标后,辽宁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每月492元提高到517元,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由每年3442元提高到3768元。全省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平均标准由每年6274元提高到6713元,全省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平均标准由每年4151元提高到4442元。新标准从7月1日开始执行。
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辽宁省各地现行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5年上半年调整,并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此次提标,本着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低保救助与扶贫开发衔接的原则,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提标幅度实施分类指导。城市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平均调增幅度,农村低保的调增幅度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平均调增幅度,通过这样的安排,缩小城乡保障水平的差距。
目前,辽宁省各地低保标准差异较大,城市低保标准,高的每月600多元,低的每月400多元,相差1/3;从农村低保标准来看,高的每年4500多元,低的每年2800多元,相差1/3还多。为推动各地保障水平均衡协调发展,此次提标,对各地低保提标调增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原标准高的地区少提点,原标准低的地区多提点,以加强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之间保障标准差距。
据介绍,此次提标,辽宁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其中大连市提高4%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8个市提高5%以上,抚顺、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重点加大对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地区的调增幅度,力争提标后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均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其中大连市提高7%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铁岭8市提高10%以上,锦州市提高12%以上,朝阳市提高14%以上,阜新、葫芦岛2市提高1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7%以上。
省政府确定,调增后的新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届时,对新申请低保救助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并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在册的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新的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