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广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惠民政策2018-08-12王新老师

广东省民政厅日前发布该省2015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基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该标准根据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4类地区。标准由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未达标月份将予以补发。

根据标准,广州市、深圳市为一类地区;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为二类地区。这两类地区城镇与农村的低保标准持平,分别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650元和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50元。

三类地区包括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农村386元。其余市县为四类地区,城镇低保最低标准每人每月410元,农村260元。

广东省2013年建立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每年由省政府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在广东省民政厅发布2015年最低标准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还将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且将不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

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
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
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
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
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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