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买房补贴优惠新政策,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比例规定

惠民政策2018-08-09王新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转变职工住房分配机制,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根据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泰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组织实施职工住房补贴发放。
  第三条 从1998年12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新机制。
  第四条 城镇职工(包括各级干部)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第二章 发放住房补贴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发放职工购房补贴、住房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房价收入比(指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
  2、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
  3、只能给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六条 发放职工购房工龄补贴不受房价收入比限制。有条件的单位,可对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标准给予工龄补贴。
  第三章职工购房补贴的发放
  第七条 购房补贴发放对象。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八条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以上均指建筑面积,此面积标准仅对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
  第九条 家庭购房补贴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第十条 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第十一条 职工购房补贴计算
  (一)1999年底前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购房基准补贴额为300元,今后每年市政府公布一次。1999年底前的补贴比例可以按100%全额补贴,今后补贴比例的上限按省政府公布的比例执行。
  (二)无房职工购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乘以补贴面积。
  (三)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职工购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乘以补贴面积差(面积差指职工新购房时,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减去现住房面积)。
  第四章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职工住房补贴发放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