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3〕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包括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举办,且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和高等教育机构。
对于无法查明上述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时批文的,由举办该机构的国有企业所在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以相关档案材料等文档作为佐证就该机构停办撤销时间等有关事项出具书面说明。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原先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该职教幼教机构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前及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在该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按规定经批准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离岗退养(包括内退、病退)且未转岗,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