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高价彩礼伤了感情,说说彩礼的那些事儿推出以来,不同年龄段的读者向我们讲述了关于彩礼的故事。这其中有心酸,有反思,有建议,也有庆幸。可能很多人没有想到,随着彩礼水涨船高,因为彩礼对簿公堂的情形也越来越多。
买房协商未果闹分手 彩礼酌情返还
事件回放:2013年农历正月十六,31岁的苏某和女朋友何某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在周至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经媒人之手给予何某及其家人彩礼43000元。随后而来的事却让两家人都没想到。原来苏某和何某在西安打工相识,何某觉得苏某家具备在西安买婚房的实力,但在后期协商中发现男方家其实经济条件很一般,在西安买房的希望很渺茫。何某感觉有些受骗,一气之下不愿意再和苏某谈婚论嫁。这样的突变让男方很气愤,一怒之下将何某和其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何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但被告辩称是男方悔婚约,而且被告并没有见到男方彩礼的43000元,没有返还义务。原告方只有一个己方亲戚出庭证明彩礼经自己手转交被告方亲戚手,被告方亲戚未出庭。
调解结果:去年11月25日庭审结束,双方情绪激动,男方扬言要去女方家闹事。办案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为避免处理不好引起的矛盾激化,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决定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后,被告何某及其家人同意不再追究事件的起因,愿意拿出25000元钱给原告方,原告方一家也同意结案。
法官声音:周至人民法院秦岭法庭副庭长贾赟说,本案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钱最终是酌情返还了男方。
贾赟说,两家人本是准亲家,但因为经济、买房问题,两个准备结婚的孩子闹分手,两家人见面变成了仇人,不禁让人唏嘘。其实男方的家境还没有贫困到为了几万元钱而打官司的地步,最终还是在婚前让钱伤了感情。
婚后对簿公堂 彩礼嫁妆分别返还
事件回放:2013年国庆,经介绍人认识三个月后,刘某和强某订婚,通过介绍人给了女方强某36600元彩礼及三金共计45600元,女方的父亲收下了彩礼及三金。2016年元月3日,双方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了同居生活。刘某称,双方仅仅生活了一个月,强某便离开了他回到娘家居住,一直不肯回家;没有任何理由,妻子不愿意再和自己生活,这让刘某觉得强某给他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强某返还彩礼36600元及三金共计45600元。
面对丈夫的一纸诉状,强某也觉得十分委屈,她表示自己和刘某婚后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婚后还经常受到刘某的家暴,是刘某强行将自己送回娘家。强某认为,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规定,还要求刘某返还其全部嫁妆,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审判结果:经周至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被告强某和原告刘某同居生活较短,未生育子女,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双方毕竟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同居,根据实际酌情保护原告婚约期间支付的部分彩礼。对于被告强某要求返还现存放在原告刘某处的陪嫁物有八床被子、太空被一个、床单十条、被套一个、毛毯一条、床上四件套一套、茶具一套、脸盆一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强某返还刘某彩礼23000元,而强某的那些嫁妆也归她自己所有。
法官声音:本案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周至人民法院终南法庭副庭长马轩表示,原告刘某提出自己因为结婚准备彩礼花掉了自家积蓄并在女方离开后生活带来的经济压力的情况是存在的,所以符合返还的要求。但本案中的双方又不同于普通未婚的男女,马轩直言,法律意识淡薄让他们没有认识到结婚证的重要概念,虽然婚姻没有法律保护,但本案中的男女双方都在婚后有所付出,所以要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