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宿迁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宿迁市关于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实际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第八十四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原则,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设定的有关户口准入条件。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所指户口迁移分为户口迁入、户口迁出和大学生户口迁移三种情形。
户口迁入是指公民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
户口迁出指公民户口由现登记地迁到经常居住生活地的户口登记。
大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入学、毕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或者迁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户口登记。
第八十六条 对不愿意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第八十七条 对市外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本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户口迁移网上 “一站式”办公,不发准迁证和迁移证,公民持相关材料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八十八条 符合户口准入条件,本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亲属户口为家庭户的,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亲属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第八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至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