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张家口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一、夫妻投靠
所需条件:
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或结婚5年以上;限配偶及18岁以内子女。
二、父母投靠子女
所需条件:
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标准的;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需回张家口投靠子女的。
三、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条件:
未满16周岁,
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随父随母可选择;限被投靠人的子女。
四、投靠亲属
所需条件:
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无子女的孤老投靠亲属。
五、收(抱)养子女
所需条件:
学龄前儿童、弃婴;被投靠人女方需年满30周岁,身边无子女。
六、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
所需条件:
1、现役军人;
2、副营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服现役或军队服务满15年的军官或文职干部。
七、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申办户口
1、私企业主、近亲属或业务骨干;
2、1998年7月1日后3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
3、户籍不在张家口或户籍在张家口远城区,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来张家口中心城区及郊区(东西湖、汉南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且在张家口有自己的住房,可申报私营业主及一名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业务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共计2人的户口。
八、外地人员购买张家口商品房申办户口
1、凡户籍不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
2、购房时间为1996年10月7日以后(以签订合同为准),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九、复退军人异地安置户口
所需条件:
1、符合安置部门政策条件的退伍军人;
2、需要改变原户口性质或户口不迁回原籍的。
十、港、澳、台及国外回归定居人员户口
所需条件:
符合出入境回国定居政策条件的港、澳、台基国外回归人员。
十一、科技人员家属随迁户口
所需条件:
符合随迁条件的专业技术干部家属。
十二、大学生跨省市转学户口
所需条件:
符合教育部门转学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2017年张家口落户政策:各种途径户口办理条件公布完毕,若你在办事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找户籍网老师帮忙!
阅读延伸:
2017河北张家口购房新政策
河北张家口的崇礼区升级“楼市限购令”,不仅增加了非户籍人口的购房条件,也提高了本地户籍人口购房的首付比例。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政字〔2016〕96号
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家、省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绿色办奥、共享办奥、开放办奥、廉洁办奥”,大力推进房地产市场化改革,不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机制,逐步构建起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居民住房供应体系,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是崇礼发展最大本钱、最大优势”的理念,妥善处理房地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的关系,严格控制房地产数量和规模,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生态红线,始终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可持续的房地产市场发展之路。
坚持把规划作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规范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做到房地产开发必须服从规划、服务规划,切实把每一块土地都规划好、建设好、利用好。
坚持把发展产业作为土地开发的重点,全域内除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回迁房建设等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项目外,不再准入单纯房地产项目,必须以产业发展为主,配套开发地产项目。
始终坚持把解决本地居民住房作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不断加大房源供给,确保本地老百姓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买上房、住好房,真正共享发展带来的红利。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规划约束,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城乡总规和奥运系列规划等相关规划,围绕生态容量、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区域发展,合理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不断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二)突出产业功能,合理有序供应土地
以存量土地开发利用为重点,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需求和功能定位,编制房地产开发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中长期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不同性质商品住房土地供应比例,控制土地供应节奏,平抑土地出让价格,平稳土地开发市场。加大存量土地开发建设力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通过拆旧建新,获取房地产开发用地指标,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三)加快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加快推进高家营、红旗营主城区功能疏解区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功能,最大限度为实现人口聚集创造条件,提供空间和载体。加大棚户区、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美丽乡村建设力度,不断增加房源供给,最大限度满足老百姓基本住房需求。做好“两租房”房源筹措和运营管理工作,健全分配供应、租后管理、到期退出等各项机制,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四)加大购房管理力度,实行差别化购房政策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可以购买2套普通住房,本地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可以购买1套普通住房。本地户籍居民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第二套以上非普通住房(含第二套),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可以购买1套普通住房。
(五)严格房地产预售管理,认真落实调价备案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住房主管部门必须报请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放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申报每栋房屋单位建安造价、销售单价上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后,应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屋及每套房屋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擅自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住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网签,并根据情况由相关部门予以惩处。
(六)加强经纪机构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严禁从事首付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房地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七)做好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
将房地产项目供地、预售许可楼盘、可售房源信息及时进行公开公示,稳定住房消费预期。积极主动向社会解读我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引导市场预期,避免和减少“跟风”消费,营造有利于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市场监测机制
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住建、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执法、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物价、公安部门以及金融办、法制办、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密切关注动态,掌握市场准确情况,及时对市场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对策措施,办公室主任由住建局局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