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户口迁移政策
一、总体迁移原则:全面放开孝感城镇落户限制,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条件的落户政策,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当地城镇登记户口;在本市无稳定住所的引进人才、投资、创业、就业人员,均可在孝感中心城区、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乡镇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落户。
二、户口迁移程序:
(一)市内户口迁移。
市内户口迁移(迁入、迁出)实行跨所一次办结,拟落户人在拟落户地派出所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另行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户口簿、身份证,交验合法稳定住所、引进人才、投资、创业、就业等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录入信息,打印户口簿交付申办人,收缴原户口簿,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由本人签字存档。
(二)户口迁出
(1)迁往省市外。应届大学毕业生迁往其他城市,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用人单位工作协议或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人社部门盖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公安派出所缴销该人户口页。应届大学毕业生迁往武汉市的,凭武汉市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公安派出所缴销该人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加盖户口迁出条章。公民被大中专院校录入的,可自愿选择迁移或不迁移户口;迁移户口的,应当年凭本人录取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2)迁往国境外。公民迁往港澳台、国外的,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本人书面申请、公民港澳台、国外定居证明办理户口迁出,收缴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加盖户口迁出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