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我市积分落户管理制度,根据 《青 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 〔2018〕13号),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 序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市区内本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持本市有效的 《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
(三)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四)无犯罪记录。
第三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 (见附件)分为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基本分包括年龄情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居住情况、参保情况、住房情况六项指标;导向分包括落户地区一项指标;附加分包括表彰奖励、社会服务二项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得分。
(一)年龄情况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加50分;36周岁以上每增长1岁减2分,直至递减到零分。
(二)文化程度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加50分;专科学历 (包括高技)加30分。
(三)技术技能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加30分;中 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加30分;初级工职业资格的加20分。
(四)居住情况指标及分值 申请 人 在 市 区 办 理 《山 东 省 居 住 证》,每 满 1 年 加 10分。
(五)参保情况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满1年加5 分;缴纳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险种,各险种每 满1年加1分,补缴社会保险的年限不予认可。
(六)住房情况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市区内具有本人产权且为商品住宅的合法固定 住所,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单套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45平方米的加30分。
(七)落户地区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拟落户合法固定住所在西海岸新区、即墨区、红 岛经济区的加30分。
(八)表彰奖励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的加50分,获得省 部级奖项和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青岛市市级奖项的加 20分,以上表彰加分以最高奖项加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