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号)精神,现就全面放开我市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户口迁移条件和推进居住证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实行高校录取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1.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院校”)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户籍管理工作,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院校、公安派出所应协调配合,采取校园网通知、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布户口办理指南、联系方式等,做好入学新生户口落户、毕业生户口迁移等有关工作。
2.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其中:属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属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办户口迁移。
3.院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离校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向院校收集汇总学生毕业情况,将已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其中:已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业创业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全面放开在城镇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限制
1.大中专毕业生在三明就业,只要愿意到三明落户的,无条件给予落户。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不论是否找到用人单位,可申请将户口落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寄挂在亲友家或当地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集体户。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3)《毕业证书》;
(4)《报到证》:其中已就业的提供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未就业提供待就业报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