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6〕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目标要求。清理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收养登记等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规范公民依法登记户口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1.新生儿(包括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儿,下同)出生在助产机构内的(包括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理的),其监护人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