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本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南京市户籍登记准入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本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此外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6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三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一)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转业干部安置;
(五)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职工异地调动;
(七)录用公务员;
(八)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九)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技校、职校毕业生;
(十)需人社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人社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受理审批。其中(一)至(六)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四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三投靠”入户,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投靠配偶的,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应是未成年或未婚子女;
(二)个人在本区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户;外商和港澳台胞在本区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人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
(三)在本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落户;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1人;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受理购房入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