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
我国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超生员工是否可开除呢?
我国有专门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来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对可开除劳动者的情形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但超生不在此列。
律师认为,计划外生育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条件。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开除。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必须依法制定。即使用人单位制定了“员工超生应开除”之类的规章制度,也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效。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应以这两部法律为基础。有的省市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去创设劳动法律没有规定的禁止性条文,是与上位的劳动法律相抵触的,即使被通过,在具体实施中也不会被适用。
在有此类计生规定的地区,如果用人单位真的依据规定开除了超生的员工,员工又该怎么办呢?
因违反计生规定被开除的员工,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员工如果被单位以超生为由开除,既可以主张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开除期间的工资等损失,也可以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患职业病或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因工负伤,顾名思义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