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金华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金华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以及村镇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已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在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对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与建设规划衔接。
村庄布局规划不合理的,应当适当调整。
第四条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区域内村民住宅建设,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乡土文化特色。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年限一般为五年。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人均90平方米以内。
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出具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第八条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村庄建设规划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公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