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起,钦州已经对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重新界定,并暂停了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贷款业务。
公积金贷款次数审核标准进一步明确,贷款次数认定以查询职工家庭在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的贷款记录为准。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存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二套(次)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三套(次)及以上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其中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二套商品自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集资房、限价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购买二套二手自住房,房屋竣工使用年限含10年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含20年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二手房付清房款后再贷款的及建造自住房等情形的参照此比例,按总房价或工程造价成数核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受理。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以评估报告核定。
此前购买的商品自住房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灵山、浦北两县管理部,受理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可按原政策执行。此外,由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已高于90%,依据相关政策,暂停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