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补助全省有最低标准
市民张女士询问,她的老母亲80岁了,国家是否有政策超过80岁给补助,她所在地区属长春市经开区,要如何申报、领取?
省老龄办:经2010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全省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发放范围包括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生活津贴;90—99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生活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津贴。
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各地现行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可仍按原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在此基础上,也可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长春百岁老人每月领300元
去年,长春市老龄办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津贴发放范围包括户籍在长春市市行政区域内80至89岁的城乡低保老人,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具体的发放标准为:80至89岁的城乡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津贴(四县市和双阳区50元);90至99岁的城区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津贴(四县市和双阳区100元);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津贴。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公示、报县(区)老龄办、民政局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
低保老人生活津贴由民政局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发放;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老龄部门发放。
凡符合享受生活津贴的老人,从年满80、90、100周岁的当月起申领,在故去的下月停发。
60岁以上老人每年免费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