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近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规划引导、使用管理、制度创新和监管等四个方面,作出16条规定,要求严格实行规划,落实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同时,在宅基地退出奖励以及村民组间调换方面提出新的指导意见。
多种形式确保户有所居
通知强调了规划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的“龙头”作用。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按照村庄规划集中建设新居。在规划近期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审批新建、扩建住宅用地。
“我家需要分户,但是家附近却批不了宅基地。 ”对于很多读者类似的疑问,通知明确,推行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 “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灾害导致的村庄搬迁等,在农民自愿基础上,实行集中建设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市、县级政府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分配方案应公示
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会议或该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将宅基地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