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

国家政策2018-08-28王新老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五)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一)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

(十四)异地求学的;

(十五)失业2年以上的。

一、全额付款购买商品房:

所需材料(以下其中一种即可):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2、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3、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房屋所有权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或《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三年之内办理。

二、全额付款购买二手房:

所需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提取时限:限取一次,自《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日期三年内办理。

三、用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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