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时,应提供参保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或职工健康档案。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三、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一)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一征缴,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征缴;职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征缴,超过部分可不予计入征缴基数。
(二)南平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按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南平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南劳社〔2008〕综151号)及《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劳社〔2008〕综313号)执行。
(三)属于财政核拨(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在组织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征收,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南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区)应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及时上缴南平市财政专户。南平市经办机构每月向南平市财政局提出工伤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南平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到各县(市、区)财政专户,县(市、区)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申请用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