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哺乳假规定【优秀篇】

国家政策2018-06-23李天扬老师

广东省哺乳假规定

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按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其产假工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休产假前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以及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至产假期满,并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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