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

国家政策2018-12-21李天扬老师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级部门、省属单位各基层党组织:

为巩固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成果,进一步规范州级部门党费收缴管理相关工作,保证党费收缴及时准确,使用规范合理,管理制度健全,更好地发挥党费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现将有关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

1.党费缴纳标准原则上是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及《中共甘孜州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的通知》(甘组办〔2016〕74号)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第五条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这里所指的‘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应为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的要求,州直工委结合州级部门实际,根据在职党员和离退休党员收费标准制定了党费收缴审核表(附件1、2)

2.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原则上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参照基数,结合实际,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党费测算。(2017年党费计算以2017年1月工资为准)

3.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进行增强组织观念的教育,使党员充分认识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提高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自觉性,同时也要做好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和比例的宣传解释工作。

4.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5.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本支部党员党费收缴基数的测算工作,严格执行收缴比例,并将测算结果按照个人核对、领导审查、结果公示的程序进行,并于2017年3月30日前报送州直工委组织部审核后,方可开始收缴,未经州直工委审核收取的一律重新核算、重新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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