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并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1月31日下发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日前出台《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2011年第16号」,(以下简称《意见》)。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中部分符合条件,曾在公办中小学校工作过的最高每年还可获得1500元的补缴补助。
文件提出,对于还没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则应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休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发,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文件还提出,将对部分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进行补助。
补助对象限于: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符合要求的人员将得到每年多少钱的补助呢?据悉,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照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按其累积工作年限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不足一年按一年算)分5个档次,户籍所在地政府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部分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此外,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