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政策2018-06-28王新老师

鲁财农发综[2013]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各级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专项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着力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支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坚持集中开发和规模开发相结合、资源开发和产业开发相结合、科技开发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种养加产供销共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依据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资格管理制度。开发县资格的新增、取消、暂停、恢复、适时退出及因行政区划变更确认等,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各类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包括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地方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引进外资等。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主要是指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报账、会计核算、财务档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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