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十大亮点解读

国家政策2018-06-28李天扬老师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议案的说明。

2016年民法总则草案十大亮点【解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降到“六周岁”;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作了明确规定;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民法总则草案的每一处内容,都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民法总则草案分为十一章,共一百八十六条。记者专访了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对草案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1: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六周岁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的判断。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3: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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