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的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规定补偿标准就高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的业务指导工作。征收土地具体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征收土地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征收土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出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补偿和安置要求。
第二章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程序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