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2日
武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和高效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棚改在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中的复合载体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经批准纳入棚改计划的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和垦区、林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以及城乡危房改造。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和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突出棚改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可行性,增强购买棚改服务的透明度,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公平竞争,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承接主体,提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