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在每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提案和呼声,更是将个人所得税的讨论推向高潮。全民关注个税,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公民纳税人意识和民主理财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社会各界在讨论这一专业性较强的财税问题方面往往陷入非理性、情绪化和非专业化境况。
专家称我国个税起征点不算低
1.我国个税“起征点”,提高空间有限
个税“起征点”规范的说法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体现劳动者基本生计所需、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必要支出。该费用标准的确定,需要参考全国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以及基本生活支出情况。,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为57361元,相应月均工资为4780元,目前每月3500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占月均工资的比重为73.2%。
2.提高个税“起征点”,薪酬高者受益更大,有违个税初衷
由于个人薪酬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有可能降低高薪酬者的最高税率档次,从而大幅降低该类纳税人的纳税额度,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3.简单提高“起征点”而不同时实施“收入综合、分类扣除”的办法,对不同纳税人可能极不公平。今年全国两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答记者问时再次指出,简单提高起征点是不公平的,一个人月工资5000元可以过得还不错,但如果还要养孩子养老人就非常拮据,所以在工薪项下持续提高减除标准不是一个方向。
4.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针对问题综合施治、统筹设计
当前个税“起征点”没有明显提高的必要和空间,并不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无需改革。恰恰相反,我国个税税制很不完善,导致其不但没有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没有很好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纳税原则,反而带来了不公平,甚至导致“逆调节”。
个人所得税分为三大类
劳务所得、经营所得、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又可分为十一小类: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
1、劳务所得
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实行按月综合征收。“降低税率,减并级次”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共识,为兼顾现行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可将税率简化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纳税人当月的三项收入综合之和,超额累进税率,仍实行按月征收的办法。这样既可以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又可以培养壮大中产阶级,还可以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具体税率表设计如下:
2、经营所得
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的、实行按年综合征收。为兼顾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所得和合伙制企业所得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衔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将税率简化为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各项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按年综合征收,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具体税率表设计如下:
3、其他所得
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月(次)分类征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遗产继承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等非劳动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分项按月(或按次)征收,不作任何扣除,并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对一次性收入超过100万不超过500万的,加五成征收;对一次性收入超过500万的,加十成征收。这样既可以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又能够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