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计算方法: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0%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则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呢?
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200,000.00*10%=20,000(元)
二、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30万元的企业
计算方法: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例如:经调整和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00元,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呢?
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
=200,001.00*17.5%=35,000.18(元)
三、其实文件规定的意思是把2015年全年利润平均分成12份,9份(即前9个月)按20%计算,3份(即10-12月)按10%计算,综合平均后是17.5%的税负。
基本的计算公式为:
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9/12*20%+年应纳税所得额*3/12*5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7.5%
特别注意事项
1、大家通过以上两例或许已发现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和20.001万计算出来的所得税额分别为2万元和3.5万元,在这20万元临界处差1元钱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差了1.5万元多,稍做筹划即可省不少钱呢。
2、有人问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均亏损,第四季度才有赢利,如利润为250000元,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也为250000元,年报时是否可按10%计算呢?按文件意思理解,这种情况下依然要按17.5%来算全年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是以年度来计算确定的。但第四季度季报时应是可以按10%来计算预交的,这点具体再看税务局规定。
3、这种分段计算的方法仅在今年出现,以后年度没有这样分季度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情况,也就不会再有这样的情况了,希望各企业注意咯~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