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云南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贯彻国家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再结合云南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关规定。热点民生资讯,百姓关注问题,请多关注网站最新消息。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和节奏,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我省有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