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规章制度2018-10-08三水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制造强国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基地)管理工作,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示范基地是指现有产业园区(集聚集群区)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改造提升,经省级示范基地培育创建,形成的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水平和规模效益居行业领先地位,在协同创新、集群集约、智能融合、绿色安全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走在全国前列的产业集聚集群区。

第三条国家示范基地评审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中国制造2025》产业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示范基地评审及相关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示范基地申报和省级示范基地的创建管理工作,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国家示范基地分两个系列,即规模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和专业化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第六条 国家示范基地的主要产业领域包括: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军民融合,以及新兴的产业领域,重点包括:工业设计、研发服务、工业物流等服务型制造领域,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等节能环保安全领域,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围绕“互联网+”涌现的新产业、新业态等。

第七条 支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创建国家示范基地。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困难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对特殊类型地区国家示范基地的申报和评价标准给予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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