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
(2016年4月29日淮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制定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永久性绿地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列为永久保护的绿化区域。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永久性绿地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永久性绿地主要在以下区域中确定:
(一)风景名胜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游园、广场、社区公园;
(三)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第七条市、县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每三年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拟定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市区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布。